我們眼中不知道的增值稅
人氣:1714 發(fā)表時間:2018-03-14 10:59:30

1、全面營改增以后,包括銷售貨物、加工修理修配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、不動產(chǎn)五種增值稅應稅行為;而視同銷售增值稅存在銷售貨物、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、不動產(chǎn)四種。
2、增值稅納稅人包括單位和個人。單位,是指企業(yè)、行政單位、事業(yè)單位、軍事單位、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。個人,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(其他個人僅指自然人)。
3、其他個人不存在視同銷售貨物、銷售服務;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未列入視同銷售增值稅范圍。
4、視同銷售情形總結:
應稅行為 | 是否存在 | 單位或個 | 其他個人 | 例外事項 |
貨物 | 是 | 適用 | 不適用 | 無 |
加工修理 | 否 | 不適用 | 不適用 | 無 |
服務 | 是 | 適用 | 不適用 | 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|
無形資產(chǎn) | 是 | 適用 | 適用 | 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|
不動產(chǎn) | 是 | 適用 | 適用 | 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|
6、營改增視同銷售的特例:
1)根據(jù)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(chuàng)新藥后續(xù)免費使用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》(財稅【2015】4號)規(guī)定,藥品生產(chǎn)企業(yè)銷售自產(chǎn)創(chuàng)新藥的銷售額,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,其提供給患者后續(xù)免費使用的相同創(chuàng)新藥,不屬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范圍。自2015年1月1日起執(zhí)行。
2)根據(jù)《關于土地價款扣除時間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6號)第七條規(guī)定,納稅人出租不動產(chǎn),租賃合同中約定免租期的,不屬于《營業(yè)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文件印發(fā))第十四條規(guī)定的視同銷售服務。本條款自2016年12月24日起施行。
7、視同銷售增值稅法規(guī):
根據(jù)《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四條規(guī)定,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,視同銷售貨物:
1.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;
2.銷售代銷貨物;
3.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(tǒng)一核算的納稅人,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,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(市)的除外;
4.將自產(chǎn)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(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);
5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;
6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,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;
7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;
8.將自產(chǎn)、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。
根據(jù)財稅【2016】36號文附件1第十四條規(guī)定,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(chǎn)或者不動產(chǎn):
(一)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,但用于公益事業(yè)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(二)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(chǎn)或者不動產(chǎn),但用于公益事業(yè)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。
(三)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(guī)定的其他情形。
8、企業(yè)無需視同銷售情形:
1)保險公司銷售保險時,附帶贈送客戶的促銷品,作為保險公司的一種營銷模式,購買者已統(tǒng)一支付對價,不屬于視同銷售。
2)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企業(yè)銷售房產(chǎn)時贈送客戶的精裝修、家電、汽車等,作為一種營銷模式,不屬于視同銷售。
3)超市開展“買一送一”銷售活動,不屬于視同銷售。
4)商場開展“捆綁銷售”不屬于視同銷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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